专家教你看出企业工资构成的猫腻
“综合薪资1800元”、“保底工资1400元”、“底薪1100元+提成+奖金”……记者在人才市场调查发现,企业在招聘广告中描述薪水时,要么只字不提,要么给出一个区间,要么给出一个算式。在这些有关薪水的字眼里,充塞着各种“底薪”、“保底工资”之类的词,这与最低工资标准是同一概念吗?另外,试用期工资、计件工资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吗?诸如此类的疑云重重,本报记者采访了劳动法方面的专家,并就相关热点咨询了广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
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要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保障制度,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从规定施行之日开始,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将按照《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放做了规定:
●从5月1日开始,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在5月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在5月发放上月工资的,尚不属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但在6月发放5月工资时,必须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