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2日讯 2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作为我国第一部税收保障方面法规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依据该条例,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违反该规定,私自印制或者伪造、变造发票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记者 李文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