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李静报道)2008年11月底,家住乌鲁木齐市的李强在华凌市场一家工艺品店花300元钱买了一款石英钟。可是,第二天李强就发现,新买的石英钟慢走了一分钟。第三天,李先生发现石英钟慢了两分钟。连续“观察”了一个星期后李强发现,石英钟竟然每天递增式地慢走一分钟。
“计算时间的钟表理应准确,所以我就带上钟找到店老板要求换货或是退货。”李强说,让他没想到的是,在他说明了原因和来意后,店老板却告诉他,慢一分钟不算慢,属于正常,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店老板的强硬态度也让李强很是气愤。
然而,李强并没有因此放弃。他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石英钟表的瞬间误差范围应该是:优等品每24小时误差-0.5—+0.5秒;一等品每24小时误差-1.0—+1.0秒;合格品每24小时误差-1.5—+1.5秒。知道这些信息后,李强再次将钟表带到店里,让店老板观察,可是店老板依旧不愿意给李强退货。眼看私下协商不成,2008年12月8日,李强来到乌市工商局西大桥工商所请求工作人员帮助解决,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到投诉后,西大桥工商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并调查了解了有关情况,认定工艺品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经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工艺品店对李强购买的石英钟做退货还款处理。最终,李强满意而归。
消协观点:近几年来,虽然通过大力宣传,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种误解:即只要销售的产品有合格证明,是合格产品,销售者既可凭此免除其他一切责任。消费者明知不合理,但却不知如何反驳,有些消费者受了损失后甚至认为是自己运气不佳所致。
其实,产品经检验合格,有合格证明,只是表明该产品符合所采用的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对产品质量的一般保证,但并不表明合格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因为所采用的质量标准要求有高有低。符合了低标准的合格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其责任仍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原因在于,经营者的义务并不仅限于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还有更为广泛的外延,比如还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承担“三包”责任的义务等。这起经营者出售合格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来源:新疆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