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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本月起试行电子病历 为患者建个人数据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8 13:10:23    来源:中华商机网    浏览次数:162    评论:0
导读

记者7日获悉,本月起福建省开始施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可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据了解

记者7日获悉,本月起福建省开始施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可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据了解,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系统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如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要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规定,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电子病历的复印或复制申请,申请人可以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等。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记者 张笑雪)

(本文来源:新华网 )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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