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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名特效不再 众多化妆品需要改新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25 14:33:14    来源:记者 肖陆军、鲍文娟    浏览次数:184    评论:0

    规定解读:

    化妆品命名不能提疗效

    记者了解到,在《化妆品命名规定》的禁用名单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位列其中,也就是说化妆品不能提疗效。

    化妆品不是药品,我国的化妆品法规也从未出现“药妆”的概念。我国把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类别,即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条例还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著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现在医学美容与药妆非常流行,专家表示,《化妆品命名规定》将对转变“妆药模糊”的现象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指导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命名,《化妆品命名指南》既明确了禁用语,还规定了可宣称用语。例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牙膏命名也不能涉药

    根据我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牙膏也被纳入化妆品管理。

    昨日,记者在深圳一家大型超市见到,某品牌最新上市的“专效抗敏”牙膏陈列在柜,吸引着消费者的光顾。根据新规,“抗菌、抑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也被禁用,该品牌的牙膏命名显然不符合规定。

    根据我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对口腔护理用品功效宣传的规定》,要宣传“防龋固齿、抑制牙菌斑、减轻牙龈有关问题、缓和牙齿敏感等”,则必须是在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功效验证和安全性评价的情况下,有充分科学依据才能使用。

    深圳药监局:

    及时通报化妆品监管信息

    统计显示,1980年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为3.5亿元;到了2007年,销售额飙升至1200亿元。深圳市药监局介绍,尽管深圳生产产值不高,但在流通领域销售量较大,而化妆品的安全问题又备受关注。

    对于目前仍存在的一些有“特效”等字样的产品,据介绍,该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而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据介绍,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药监局表示,该局每年都开展化妆品非法添加专项筛查行动,同时还建立的企业信息监管数据库,并向社会通报化妆品监管信息,以监管存在的“盲点”和空白地带,提高监管效率。    文/记者肖陆军、鲍文娟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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