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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师大帅抢劫案为例。2008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师大帅来到大连开发区宏华电子通信店,抢走两部手机后,用刀逼住女被害人顾某某索要现金,遭到拒绝后,持刀向被害人胸部、腹部连刺数刀后逃走。这一作案过程被通信店上方安装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来。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当庭播放了这段录像,并结合录像对案情进行讲解。抢劫画面的回放,被告人凶狠地一刀一刀刺向被害人的情景令所有出席法庭人员感到震惊,被告人亦哑口无言。法院当庭作出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判决。
再以宋绪海妨害公务案为例。2009年7月8日上午10时,被告人宋绪海不服从交警执法,并置执法交警安危于不顾,强行将交警拖带300多米,后被其他车辆拦下。这一情景被路口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来。法庭上,公诉人播放了这段视频,并对案情进行了讲解。参加庭审人员对案情一目了然,而被告人在看到这一视频时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整个庭审过程简洁明了,而庭审时间不到一个小时。
该院公诉处负责人感慨地说:“利用视听资料主导庭审,再现真实犯罪过程,渲染庭审气氛,可以影响、感染审判人员,争取最佳庭审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应注重视频证据的调取和运用,发挥此类证据在庭审中更具说服力的作用。”
作者:叶红张平奚红军
(本文来源:正义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