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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25 12:18:07    来源:本网综合    浏览次数:350    评论:0
导读

    河南省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要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

    河南省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要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就可免交相关费用。如果在创业之前想参加技术培训,到劳动部门登记注册后,就可在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

    据了解,河南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19个。

    郑州大学生自主创业可获贷款3万

    郑州市政府2006年7月28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扩大。按照规定,除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外,持有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根据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退役军人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有失业登记证明的城镇失业人员,及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优惠政策支持河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来源:河南日报)

    在09年3月20日,河南省召开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工商局出台的《关于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意见》,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助高校毕业生自主、灵活创业。

    《关于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和经济结构转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带来的冲击,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件实事的意见》精神,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三大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货币出资“零缴付”。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出资方式由高校毕业生自主决定。

    (二)经营场地“零成本”。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三)服务创业“零收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企业基础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发布设立、变更登记公告。

    二、推行两个放宽,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

    (四)放宽登记形式,实行“试营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经营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标注有“临时”字样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五)放宽创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行业和项目,都允许高校毕业生经营;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已被社会普遍接受但未被正式认可的新兴一般性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三、建立三项制度,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

    (六)建立“绿色通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用服务窗口,落实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提供事前指导、跟踪辅导、快速办结等“一条龙”服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发照。

    (七)实行“首次不罚”。改进执法监管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多规范、少处罚,多指导、少指责,让高校毕业生得实惠。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凡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并帮助企业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八)强化“跟踪服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台帐,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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