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延伸
黄金升值部分给受害人还是给嫌疑人?
据统计,从4月13日陈、姚二人购买黄金至现在这段时间内,金价创下历史最高纪录,1个多月时间,从253.39元/克上涨到了261.89元/克,总体算下来,80余万的黄金首饰共升值了2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这2万余元谁得最合适呢?专家、律师有不同看法。
看法1 应返还给受害人
对此问题,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则认为,升值部分应该归属原权利人,即返还给受害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虽然该案的情形并不完全符合该法条,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按照通理,受害人财产被侵占期间所得的增值部分,应当归属于原权利人,即为银行卡的主人。
四川大学法学博士张金海也表示,黄金首饰是嫌疑人通过侵害受害人的财产而获得的“不当得利”,而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回给受损失的人,既然黄金首饰应该返还给受害人,那么附着在其上的升值财产也应该归属于受害人。
看法2 应由嫌疑人所得
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认为,嫌疑人偷的是银行卡,而非黄金,到金店刷卡买黄金首饰,已是嫌疑人和金店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独立于之前盗窃案的一种合法民事关系。因此,黄金升值部分应该由嫌疑人所得。相反,如果在此期间金价下跌,受害人的损失也应由嫌疑人来承担。
看法3 应该上缴国库
成都亚峰律师事务所做了一个简单统计,在对此问题发表意见的10位律师中,有8位律师认为升值的钱应该上缴国库。
理由是刑法6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