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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必备的29大集装箱知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25 15:43:44    浏览次数:483    评论:0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十四.责任限制(limitsofliability)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同一责任制(uniformliabilitysystem)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网状责任制(networkliabilitysystem)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rulesoffreightconference)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

    提单签发;

    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交货手续;

    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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