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瑶兰通讯员郝利军)曹女士用多年的积蓄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她拿着钥匙高高兴兴去看房时,发现房子被人“借住了”,房间内被搞得乱七八糟,曹女士找小区物业理论,但问题未得到解决,于是曹女士向工商部门求助。
3月17日,曹女士来到东河区工商分局河东工商所投诉,她新买的房子还没入住就被别人先“借住”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曹女士是一名退休教师,她用多年的积蓄买了一套商品房。3月初拿到钥匙后,曹女士就迫不及待的去看房,可到了新房曹女士发现,她家的房门大开,门锁被撬,屋内乱七八糟,显然是有人住过。看到这种情形,曹女士找到小区物业讨说法。“物业的人说,在交钥匙之前,我们有权安排保安入住,这也是为了房屋和小区的安全。”曹女士气愤地说。曹女士认为,自己花几十万元买的房子,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她允许的情况下,将房子“借给”第三者居住,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曹女士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交涉,要求物业赔偿,但未果。
河东工商所的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小区物业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向双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耐心说服和调解,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向曹女士赔偿3000元。
(本文来源: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