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企发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热点 » 正文

消费者损坏宾馆物品 "旅客须知"是否是赔偿唯一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14 12:06:51    来源:中华商机网    浏览次数:133    评论:0
导读

新华网福州3月14日专电(记者康淼)6岁的孩子随父母入住宾馆时,不慎将宾馆的电视机碰倒摔坏。市场价才500元左右的电视机

新华网福州3月14日专电(记者康淼)6岁的孩子随父母入住宾馆时,不慎将宾馆的电视机碰倒摔坏。市场价才500元左右的电视机,宾馆却按“旅客须知”的规定要求其赔偿2000元,消费者到底该如何赔偿?这一案例被福建省消委会列入日前公布的200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据福建省消委会介绍,2009年9月,孙先生携妻子与6岁的儿子到福建明溪县宾馆入住。孩子在玩耍中,不慎将21英寸的长虹牌电视机碰倒落地摔坏。宾馆便以“旅客须知”的规定为由要求其赔偿2000元。

孙先生认为,目前该品牌21英寸电视机的市场价格才500元左右,而且从“旅客须知”上看,该电视机已经用了近8年,却要赔偿2000元,显然不公。而宾馆经理认为,宾馆早已制定“旅客须知”,孙先生一家住进该宾馆,就是接受了宾馆的约定,其儿子将电视机损坏,孙先生必须承担“旅客须知”所规定的赔偿。在双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孙先生投诉到明溪县消委会,要求给予公道处理。

明溪县消委会认为:孙先生的儿子在玩耍中,造成电视机滑落摔坏,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但赔偿数额不能根据宾馆制定的“旅客须知”中的标准赔偿,而是应赔偿实际损失。经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定专业维修人员鉴定,由于该电视机经修理可以恢复原有功能,修理费用共150元,由孙先生支付。

福建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说,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为此,要赔也不能由儿童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至于电视机的价值问题,应该看市场实际价格,并作相应的折旧估价,而不是仅凭经营者单方面的“规定”。(完)

(本文来源:新华网 )

 
关键词: 宾馆 须知 旅客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at78.cn/news/4E2EAECB27122045B01E67.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master@at78.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2009-2016 企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002295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