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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定发生亏损国企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5-25 17:42:56    浏览次数:74    评论:0
导读

  新华网天津5月25日电 (记者 邹兰) 天津市近日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

  新华网天津5月25日电 (记者 邹兰) 天津市近日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国企捐赠行为进行规范。

  记者从24日召开的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获悉,天津市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这一办法,对国资委监管的所有企业的捐助行为加以规范,以引导企业更加理性、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这一办法,企业的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便利。已经发生亏损或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影响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能对外捐赠。企业的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时,企业必须诚实履行承诺,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办法明确了对外捐赠的范围,严禁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在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方面,办法建立了企业、市国资委、市政府三级监管机制。特别要求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在5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50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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