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有了明确限定,并对准入门槛进行了明确,全国牌照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地方牌照最低注册资本为3千万元人民币
【《财经》记者 胡敬艳】悬在“支付宝”们心头的一直没落地的靴子,终于落地了。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正式对外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所规范的内容,即为此前被称为的《支付清算管理办法》(2月12日,《财经》杂志发表《整编支付清算》,专门对此进行过探讨)。
《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有了明确限定,即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或提供网络支付,或发行与受理预付卡,或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等等。此前大家比较关心的例如Q币等虚拟货币的管理没有纳入其中。
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准入门槛,《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对于那些已然成立但又不符合《办法》的支付机构,其何去何从,央行还没有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办法》规定,经过央行审查批准的支付机构,将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各类支付清算组织种类颇多、业务和规模各异。中国的支付清算组织中,既有银联这样的银行卡服务组织,也有财付通、首信和环讯这样的第三方支付组织,还有快钱、西联这样的兑付机构;既有支付宝这样的网络支付机构,也有联动优势、掌上通这样的手机支付组织,还有资和信这样的储值卡发行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