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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4.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09 14:01:09    浏览次数:196    评论:0
导读

  河北青年报讯 (记者李国静) 河北省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

  河北青年报讯 (记者李国静) 河北省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最低工资标准4档平均增幅为24.1%。新的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实施,石家庄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涨150元。

  新标准7月1日起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7月1日起上调2010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河北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次调整是2008年7月1日。

  此次调整仍设4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与月标准相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工资标准最低增幅为2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月标准四个档次的增幅是递增的,月标准4档分别增长20%、23.5%、26.7%、27.8%。小时标准4档分别增长23.3%、23.5%、26.7%、25.5%。

  石家庄市区此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上调后为900元,增加了150元。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加班费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该负责人介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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