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财务费用200
贷:其他应付款200
(4)到期购回
9月30日,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11000元,增值税额1870元。
借:财务费用200
借:其他应付款200×4+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
贷:银行存款12870
如果有确凿证明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比如,又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该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10000元,结转销售成本8000元。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9月30日,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11000元,增值税额1870元,需要按照采购商品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销售时:
该金楼实现盈利2000元。
有关税收成本如下所示:
所得税2000×25%=500元;
增值税(销项)10000×17%=1700元;
回购时:
存货成本增加:8000-11000=3000元;
增值税(进项)1870元
三、影响比较: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税负有可影响呢?
两者的增值税没影响;
第二种方法,所得税增加500元;
第二种方法,回购价与售价的差额,增加了存货成本,需要等以后销售时,才能作为成本抵减应纳税所得。而第一种方法,提前确认了费用,不会导致存货因售后回购导致成本增加。同时,又可以抵减应税收入。
最终影响为资产虚增,利润虚增,现金流失。
他们的差别,就在于一张有效的协议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