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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今实施 缺陷商品召回诉求有法可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21 10:56:27    浏览次数:147    评论:0

    《侵权责任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除危险的范围广阔,诸如,汽车安全隐患或三鹿奶粉这类问题食品,被侵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此法条要求商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此类诉讼明显具有公益诉讼性质,这对于我国法制进程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案例Ⅱ:

    各类艳照门愈演愈烈

    近年来,各类艳照门在网络上愈演愈烈,各类网站的运营商通常在收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断开链接或者进行删除。“今后,运营商的责任将不限于此,诸如不雅照一类明显违反社会风俗及法律的内容上传于网上,可以认定运营商明知自己被网民利用,就应当主动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被侵权人未通知不再成为免责理由。”静安法院副院长、从事侵权审判工作30余年的法官王浩表示。

    分析:

    运营商有义务主动删除

    《侵权责任法》全文共12章92条,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饲养动物损害等涉及民生的七大方面。网络监管方面也有实质性的进步,静安法院副院长王浩认为,“《侵权责任法》让网络和现实空间统一。”王浩说,诸如露点照片或者明显的淫秽资料、其他明显可以知道侵权的内容,运营商都有义务主动删除。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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