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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IPO丑闻 不能容忍中介助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07 19:26:47    浏览次数:86    评论:0
导读

  中介助假之风渐盛,令人震惊。尤其让人吃惊的是,拥有相当专业背景、号称“一流律师、一流

  中介助假之风渐盛,令人震惊。尤其让人吃惊的是,拥有相当专业背景、号称“一流律师、一流服务”的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也接连卷入4起IPO丑闻。

  近期出现的造假大多涉及对股权的蹊跷转移、控制人变更、专利失效以及可能侵犯专利权等重大信息的隐瞒。大多在发行审核阶段或发行后未及上市便东窗事发,但立案定性犹待明确。与此相对应,中介所起的作用在定性上或亦将有所不同。为此,本文在这里姑且不称其为中介造假,而名为中介助假。助假者,助纣为虐之意。

  注册会计师对股票、债券发行人发行前三年的业绩、财务状况、盈利预测等进行审计,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主管机关提供一个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注册会计师应把好审计关,出具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或重大过失、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几年,中介直接参与的造假情况似乎已不多见,但是,某些中介机构的助假行为却未曾停歇,而且花样翻新。以保荐人为例,发行人以股权换保荐,保荐人和保荐机构自荐自持的现象已经成为IPO的潜规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但对保荐人的违规处罚只是采取“冷淡处理”方式,即“三个月不受理其推荐,已经受理的责令其撤销推荐”。同他们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惩处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期在内部会议上指出,中介机构偏信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而缺少必要的复核与审查。这种说法是否能够解释得了近期IPO屡屡发生中介助假的现象,很值得怀疑。别的不说,即以北京天银而论,一些明明只需经过简单的尽职调查甚至是公开检索就可以发现的问题,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任其得逞,恐怕绝不是轻信偏信所能解释的。

  中介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所出具的证明虽然未必存在造假故意,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过失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性质上都同样构成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刑法》针对中介机构作假的情况增加了两个新的罪名:“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过失罪”,以加大对中介机构的惩处力度。可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过错要件规则或归责原则,这在实践中势必将由于对故意虚假披露、过失虚假披露和无过错虚假披露的不分,而导致法律制裁作用的弱化。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确规定,对欺诈发行股票将立案追诉。

  不过,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事情一旦发展到要由受害人起诉公司的地步,有些公司很可能已经没剩下几个钱了。在这种情形下,起诉包括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能才是受害人有可能获得赔偿的希望所在。对那些违法中介,不能再宽容。

  (黄湘源,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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