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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提示:不能随意将未成年作为退货理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21 10:56:30    浏览次数:164    评论:0
导读

    一名不满18岁的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数千元的产品,他能够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

    一名不满18岁的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数千元的产品,他能够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吗?昨天,西城工商人员提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随意将“未成年”作为退货的理由。

    消费者小周偶然听说“不满18岁的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想钻个空子。他在西单某店购买了一款价格2580元的手机,在使用4个多月后想以自己“未成年”为由退货。据记者了解,还有一些不满18岁的中小学生,在未经家长同意情况下,花费数千元购买电子游戏机等产品,家长得知后也以“不满18岁的孩子没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货。

    西长安街工商所人员接到投诉后,专程咨询了西城法院的法官。据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周某出生于1992年8月,到2010年8月满18岁,正好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范围内。

    西长安街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表示,就买手机一事,17岁的周某应当具有购买手机的能力,申诉理由不充分。即使他未成年,或家长不知道不同意,都不能作为退货的理由。而如果是10周岁以下的孩子擅自购物,商家则应给予退货。(记者窦红梅)

 
关键词: 退货理由,退货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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