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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不采纳听证代表定价意见须公布理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27 11:47:38    浏览次数:87    评论:0
导读

  本报讯 (记者叶平生 通讯员岳佳综)从7月1日起,广东将实施3项关于政府定价管理的新政。对于听

  本报讯 (记者叶平生 通讯员岳佳综)从7月1日起,广东将实施3项关于政府定价管理的新政。对于听证代表在听证会提出的意见,政府定价时不予采纳的,必须公布其理由。

  昨天,省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以下3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规定,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定价建议人都可以提出定调价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建议人定调价决策。

  为打消消费者“听证会”就是“听涨会”的误解,《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消费者代表中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所有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信息都要进行核实。对于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所提出的意见,定价机关如果不予采纳的,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不采纳的理由。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则规定,重要价格政策实施超过3年以上,必须适时启用政策评估,如果评估不合格,则该项价格政策必须进行调整。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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