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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资源税条例下月起施行 水泥业间接受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11 18:11:40    浏览次数:112    评论:0
导读

国务院10日发布《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等三份重要文

国务院10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条例)的决定》等三份重要文件。根据修改后的《条例》,油气资源税税率较试点时有大幅提升;焦煤资源税也有大幅提升,但仍从量定额计征。此前业界预期的矿产使用费同步取消获兑现,仅特别收益金未能同步取消。

    分析人士表示,修改版暂行条例的发布,标志着经过一年多的局部试点之后,我国资源税改革再度大幅推进,向全国推广的进程有望加快。水泥业内人士据此指出,该《条例》旨在环缓解当下煤电供应问题,此政策一旦执行,将对当前的煤电之争起到解决作用,同时各地区的拉闸限电也将有效缓解,水泥厂也将从中间接受益。

    新条例下月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下称《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记者从《税率表》看到,油气资源税已经从去年新疆资源税试点时的5%税率提升为5%-10%。而焦煤资源税则从原先的每吨0.3元-5元提升为每吨8-20元,但仍是从量定额计征。

    对于煤炭资源税仍从量定额计征,业内人士认为很可能是出于缓解煤电矛盾的考虑。“电力紧张的一大诱因就是煤价过高,资源吃紧;而一旦改革后税负过重,高煤价更容易向下游传导,同时也影响煤炭开采的积极性,由此加剧电力紧张。”该人士说。

    《条例》同时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国务院同时宣布,上述《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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