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媛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我省为加强和规范各地各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出台实施意见,各级职能部门、开发区管委员、县(市、区)的驻京办均要撤销,坚决防止和杜绝“明撤暗不撤”、“改头换面”等现象出现。
对属撤销范围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对可留可撤的,要下决心撤销。我省规定,保留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已经设立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机构的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方案须经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理。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我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冻结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严禁挪用、私分、随意变更和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清理整顿政策,严禁出现“明撤暗不撤”、“改头换面”等行为,切实做到应撤尽撤;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等。对清理和规范工作中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以权谋私,顶风违规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