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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因结合解释“怎么又是沃尔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31 12:06:42    浏览次数:46    评论:0
导读

  10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十年前,大连沃尔玛公司租了房,十年间房租已超过一亿元,它却分

  10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十年前,大连沃尔玛公司租了房,十年间房租已超过一亿元,它却分文未付。这中间交涉、协调、仲裁,法院多次强制执行也拿它没办法。

  这期节目的标题是:“怎么又是沃尔玛”。“又”字,是就之前重庆沃尔玛行为而言的。虽然一南一北两个沃尔玛行为方式不同(一个用普通猪肉冒充绿色猪肉,一个拒不缴纳房租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损害对象不同(一个是不特定的消费者,一个是特定的房屋出租方),但两者共同特点在于:对我国法律和他人权益的漠视。

  “怎么又是沃尔玛”,笔者试着对这一问题作解答。

  房屋出租方为大连沃尔玛专门建设山姆会员店,施工图纸、建材等全部按照后者要求建设。这样一个“量身定做”且已交接的工程,大连沃尔玛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自然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得不到支持的大连沃尔玛,由此走上不配合的道路:法院听证拒绝到场,拒绝在现场踏勘报告上签字,对法院提出的数个执行方案一概摇头……漠视我国法律,对法律缺少起码尊重,这是沃尔玛一再“犯事”的根源。

  对于任何一个来华投资企业,我们都表示欢迎。但我们从不允许今后也不会允许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企业存在。对于来华企业来说,遵守我国法律是其行为的底线。如果沃尔玛不认识到这点,它只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如果说漠视法律是其“犯事”内因,那么外因又是什么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先后作出两次要求大连沃尔玛履行义务的仲裁裁决,时间分别是2005年和2008年。从第二次裁决到现在,也已过去三年时间,而执行仍无任何进展。一个具备执行能力的企业,能够三年时间不被执行,有多少被执行人能有这种“待遇”?不知这是否和它能给当地带来巨额税收的“财神爷”身份有关。

  应该承认,法院做了不少工作,对其拒不配合的行为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宽容,这些都是值得赞赏的。然而,当所有工作和宽容都未能得到积极回应的时候,是该继续宽容下去还是采取果断措施,似乎不言自明——继续宽容,意味着纵容;而对沃尔玛有多纵容,也就意味着对相对方的保护有多不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律已经赋予法院强有力的执行“武器”,如果大连沃尔玛仍拒不配合,那么,“亮剑”就是法院的唯一选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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