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6.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7.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8.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9.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12.外贸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13.有无非指定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14.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15.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16.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7.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三、清算的要求
1.在清算期内,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生产企业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函备案明细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