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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判决特大合同诈骗案 6人被判无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22 12:09:04    浏览次数:219    评论:0
导读

  正义网浙江8月21日电(记者 范跃红 通讯员 金检) 经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19日,金华市

  正义网浙江8月21日电(记者 范跃红 通讯员 金检) 经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19日,金华市中级法院对凌某等人特大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凌某、彭某、金某、陈某、吴某、李某等六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尤某等其余10名被告人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六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至1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凌某、彭某、金某等人,时分时合,共谋或单独注册成立上海麦地那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义乌文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海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18家货运代理公司,以上述公司名义从义乌市场等客户处以较低运价收取货物后分别委托给浙江某外运有限公司、杭州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某船务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运输,以先履行部分合同为诱饵,诱骗对方签订运费月结协议。之后在短时间内大量低价揽货委托运输,从客户处收取运费后占为己有,故意拖欠浙江某外运有限公司等公司运费共计人民币2020.18万元。其中,凌某参与诈骗数额达人民币947万余元,金某参与诈骗数额达人民币769万余元,陈某参与诈骗数额达759万余元,吴某、李某参与诈骗数额均达627万余元,尤某等10名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达58万余元至272万元不等。另查明,从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凌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86.9万元,造成21名被害人损失共计4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等1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凌某还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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