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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总会八名员工围殴一人,法院包庇,被打者竟被判死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26 14:47:07    浏览次数:220    评论:0
导读

案情经过:????????? 2008年2月10日晚,河南省周口市居民陈晖(案发前系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灵

案情经过

????????? 2008210日晚,河南省周口市居民陈晖(案发前系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灵宝服务区员工)和同学到周口市大庆路百老汇夜总会01号房间唱歌,期间与女友发生矛盾,将房间果盘、沙发损坏,夜总会工作人员李文霞、魏奎、张超等人责令赔偿1000元(是实际损失的数倍),期间陈晖外出送朋友,让其回家筹钱,在此期间,沈帅在百老汇二楼遭到保安威胁:“不交钱别想全着出去。”沈帅在受到威胁后假装去厕所,后从二楼跳窗逃跑,跳窗时骨折,此后陈晖不知道沈帅已走,回到一楼大厅去找沈帅时,来了一位开黑色轿车、手里拿刀的男子威胁道:“谁不交钱砍死谁!”。陈晖不知沈帅已走,问保安“我的那个朋友呢?”保安说“那个跑了,可逮住你了。”随即陈晖被数名保安挟持到二楼,百老汇工作人员锁上二楼通道,进一步威胁陈晖,陈晖在恐惧中掏出手机报警,百老汇收银员李文霞将陈晖的手机抢走,阻止陈晖报警,然后音响师魏奎、张龙把陈晖打到在地,七八名保安上来进行群殴,包括李文霞。陈晖在自己受到不法侵害、且倒地不能起身的情况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一手护头一手乱划,划伤两名保安,在陈晖起身想要逃跑时,被害人李文霞从陈晖左背后突然拉陈晖的胳膊,陈晖惊恐中没转身随手往后一刺将李文霞刺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晖在倒地乱划时把魏奎划成轻伤、将张超、张龙划成轻微伤,陈晖在事过十数天后被鉴定为轻微伤。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

?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视本案的事实于不顾,反而刻意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一切证据

1、百老汇非法拘禁。2、抢夺手机阻止报警。3、首先动手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伤害。4、八人对被告人进行群殴。5、隐匿案发关键经过的录像证据。以上五点是造成本案的一切根源,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上述事实存在,对本案件的关键起因,关键经过 ,关键事实不予理睬,反而只是主观的强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居然认为双方是因为琐事而起冲突,在互相殴斗的情况下被告人掏出刀子扎伤数人,是主观故意的,性质恶劣,而被害人虽有过错,尚不数重大过错,所以被告人的正当防卫假设不成立,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行凶打人的数人根本没有提到。被告人只身一人被拘禁数小时,万般无奈下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又遭人抢夺,随即便遭来八人的围殴,这怎么会被看成互相殴斗?!他又有何能力进行互相殴斗?!“掏出刀子扎伤数人是故意的,性质恶劣.”什么样的性质是恶劣的?在遭数人围殴的时候还手就叫恶劣?!那正当防卫的含义又究竟是什么?说被害人虽有过错,但不属于重大过错。非法拘禁,抢夺他人手机,参与八人对被告人的人身伤害,如果被告人不反抗的话死的究竟会是谁?而法院却在判决书上把普通的“水果刀”改成管制“匕首”?把“抢走手机”的抢夺行为,改成了“拿走手机”。看似普通的字眼,却像改变了整个事件的性质,把对被告人的“有利证据”变成了“不利证据”。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于事实不顾,刻意把被告人至于死地?!

??????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司法机关对对河南省周口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彻查!我们强烈要求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要求周口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人民一个公正。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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