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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至少上调至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12 17:45:26    浏览次数:109    评论:0
导读

  国税总局首次划定土地增值税“两率”征收最低标准,保障性住房除外  预征率:除保障性

  国税总局首次划定土地增值税“两率”征收最低标准,保障性住房除外

  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不得低于1%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针对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这次动真格了。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首次硬性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清算时的核定征收率。

  首次规定最低征收率

  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通知明确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核定征收率,通知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此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规定,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全国各地有的搞预征,有的则没搞;实行预征的地区,最低预征率也不一。而核定征收率,情况同样如此。

  广州现行预征率要上调

  据了解,广州市2004年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2008年开始,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从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要求看,广州市现行“普通住宅1%”的预征率,与“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这一最新要求明显不符。

  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调整现行预征率,一定会按照上级部门转发的文件执行。(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

  高价楼盘成重点清算对象

  本月底清算名单上报国税总局

  土地增值税征管再次加大力度。国税总局昨天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选择3至5个定价过高和上涨过快的项目,作为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对象。

  国税总局昨天要求,各地有针对性地选择3至5个定价过高和上涨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北晨)

  (责任编辑:朱津津) (责任编辑:思涵)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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