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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租房保障范围将扩大 外来务工者纳入其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07 12:49:14    浏览次数:204    评论:0
导读

  昨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新就业大学生、外

  昨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有望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今年已建2.05万套廉租房

  截至5月底,今年我省已建廉租房102.3万平方米,2.05万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25.9万平方米,2.65万套。棚户区建设完成174.83万平方米,2.85万户;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计划中,城镇居民住房已重建10775套,61.98万平方米,完成重建计划的98.8%。

  据悉,今后我省廉租房在经济适用房中配建比例不低于15%、普通商品房中不低于5%、棚户区改造不低于30%。按照《陕西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26万户现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目标。2012年后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逐步完成有居住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配租。

  公租房保障范围将扩大

  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我省将力争于2012年底前,首先解决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大中城市要将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据悉,今后我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占到各市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安排用地,方便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限价房5年内不得转让

  省委、省政府共同提出的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中还提出,市县政府可通过限价商品房解决当地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按照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房价。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

  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售、出租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回购;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记者 李博海)

  (责任编辑:戴岱) (责任编辑:思涵)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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