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机网】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公告还称,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有专家表示,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转让,也会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国税总局此次对企业资产重组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明确,有利于降低企业并购成本,加快推进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