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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追问丰田赔偿门:律师团为受害车主索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9 12:47:07    浏览次数:463    评论:0

    我国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确立了产品召回制度,随后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的召回管理规定相继出台,目前只有上述四种产品有召回的法规依据,而上述依据对缺陷产品生产者的处罚金额最高只有3万元人民币,这与国际上的类似法规差距甚远。这起丰田召回事件当中,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呢?来听听专家的意见。

    记者:在丰田事件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费者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我们有一个社会的《权益保护法》我们还有一个《产品质量法》,今年7月1号还要生效一个法律,就是实施一个法律叫做《侵权责任法》。

    记者:那么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费者在丰田事件当中他的维权会这么难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还一个立法,我们消费者权益法是91年的,产品质量法是93年的,你回去翻下这个条文,当然07年经过修改了,《产品质量法》07年经过修改过。但是我觉得跟不上这个形势的发展。

    浙江省消协此次要求丰田赔偿RAV4车车主经济损失依据的是浙江省的地方法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其中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而根据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这样一来,政府在保护国内消费者,约束国外生产厂商时就有了法律武器。但是专家告诉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法以及其他省的地方法规中,对于三包服务并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汽车这种产品是否在三包产品的目录当中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没有明确。我看到的是没有明确这个三包。应该说具体到每一个产品,我们都应该将来,不仅仅是光有一个技术指标,你得要有一个使用指标、消费指标,这个我觉得都应该建立起来,我们现在是,还是这个方面的法律不是那么过于很细致很明确,所以说碰到国际上大公司可能一旦较起真的话,人家给你抠这个细节的话,我们可能有的时候就拿不出很具体。

    我们注意到,此次丰田召回事件发生后,先是2月份美国众议院出面指责丰田公司隐瞒电子缺陷,美国消费者向其索赔36亿美元。4月5日美国运输部又宣布将对日本丰田处以超过1600万美元巨额罚款,理由是丰田虽然对汽车油门踏板隐患早已知情,却拖延不报,违反了联邦法的规定。那么美国的法规中,对于汽车三包以及召回赔偿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记者注意到,《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合理期间内带来的成本。对此,美国联邦法也有明文规定,汽车制造商发现存在安全缺陷,须5日内通知美国国家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局,并迅速执行召回,对相关车主需要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和赔偿。而《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的制造商追究刑事责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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