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彩霞)昨日,记者从包头市建委获悉,《包头市供热条例(草案)》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居民关心的温度不达标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通过的《包头市供热条例(草案)》共包括8章八十条,对供热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的问题、停止供热的热损费缴纳问题、二次管网维修责任划分及其费用承担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了细化:温度在16摄氏度以上、低于18摄氏度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退还;温度在14摄氏度以上,低于16摄氏度的,按照热费百分之五十退还;温度低于14摄氏度的,必须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本文来源: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