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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保护体系亟待建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15 14:40:40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浏览次数:216    评论:0
导读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意识日益凸显。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纷纷爆出普通投资者投资金融产品损失惨重的消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意识日益凸显。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纷纷爆出普通投资者投资金融产品损失惨重的消息,金融消费也越来越受关注,在今年两会上,这些也引起了委员的关注。

  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认为应该建立金融消费保护体系。

  金融消费趋多 保障不足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实物消费在民众整体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有所降低,与之相对应,随着“金融消费”日益融入人们日常生活中,其在民众整体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近年来和金融消费相关的维权也越来越多,通过百度搜索“金融消费维权”相关信息达177万条,其中不泛在此领域损失惨重的。不少外资银行爆出KODA事件,部分投资者损失上百上千万。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有103款银行理财产品零负收益。

  金融消费趋多,但保障明显不足。

  周汉民,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在发给本报记者的邮件中,记者发现今年两会上他提交了多个提案,涉及金融消费保护体系、非公募基金发展、农民工薪酬给付保障制度和黄金市场法制体系等多个领域。其中《关于建立金融消费保护体系的建议》是他和全国政协委员王曦共同撰写。

  在调研时,他们发现,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在银行业,银行凭借垄断地位可以自行决定额外收费,以致小额存款一定时间后会消失;民众向银行贷款时,银行可以根据需要附带一些附加要求,增加民众的消费成本;银行通过滥发信用卡,诱导消费者进行与自身收入水平不相符的超前消费。在证券行业,民众购买证券后的分红权得不到保障,对募集资金企业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股东因券商和企业责任造成的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在保险业,保险机构销售的产品,经常存在误导宣传,凭借强势的解释权,回避责任,损害消费者权益。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加,金融机构不断推出各种名目繁多的理财类产品,夸大收益,隐瞒风险,导致消费者或收益低于预期,或损耗本金,甚至血本无归。

  在提案中,他们认为,保护民众金融消费权益,就是保护民众财产。然而我国目前无论在金融行业还是在社会一般认识中,仍习惯性地将民众个人的金融消费行为称为“投资”,将进行金融消费者称为“投资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作为同样的主体看待,而几乎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关系紧张的现状,并对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向消费增长型的转变造成阻碍。

  保护体系亟待建立

  周汉民和王曦认为,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会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会使得金融机构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成长;会使得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使得普通消费者无法正确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和价值,金融产品不能按照市场规则定价,导致金融业市场失灵,并将影响金融创新的发展;还会动摇消费者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造成金融恐慌,不利于防范金融危机风险,甚至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有鉴于此,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为普通民众的金融消费提供越来越多的保护,保障民众的基本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和谐和健康地发展,并进而提高社会稳定程度。

  为此,他们建议:

  1.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针对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制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公平、公正、诚信意识,主动承担过失意识。加大对金融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力度。

  2.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做到全方位披露和全程披露,在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时,对其起到制约的作用。

  3.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整合现有金融管理监督机构,建立横跨金融各业的金融专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心,完善现有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设置,实现由对行业的狭义保护向对消费者的广义保护转变,提高监督管理部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此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5.建立和完善专门的、专业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现有的诉讼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灵活、简便、高效、透明和公正的替代性的争议处理机制,迅速妥善处理金融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事态扩大,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链接

  消费警示

  保险公司有部分险种委托银行办理,业务员片面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甚至有的储户已经明确表示要储蓄,银行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业务员还竭力向其推销保险。一些储蓄所的业务广告、海报只刊登利率和年限,不标明是储蓄还是保险,消费者误将保险当储蓄购买。营业员在介绍产品过程中,不明示风险,不讲明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诱使消费者不理智消费。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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