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提议取消‘五一’长假的始作俑者”的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上周末演讲中炮轰当前分配不公,并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4000~5000元(《羊城晚报》6月21日)。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越来越成为一个人人可以言说的话题,而隐藏其后的争议也越来越大。此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中山大学发表演讲时曾说,“我没有研究过个税起征点具体应调到多少,不过我认为即使是调到8000元也还嫌低。”可以说,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意见几乎成了主流。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4000~5000元”?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有关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6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由此看来个税制度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
事实上,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
另外,个税起征点的社会政策原则也不能不考虑。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就是通过税收手段对市场分配状态进行适当干预,以实现个人、地区之间收入的相对均衡。具体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上,即实行最低起征点制度和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缴得越多)。当下的起征点其实导致了我国很多省市的大多数工薪阶层都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这显然无法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工具来调节收入不均。
就笔者的观点,社会应直面三个问题,一是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适。个税起征点是个动态概念,消费指数在变,CPI在变,起征点不可能一成不变。要靠立法手段把起征点强制固定下来,显然是不现实的;二是起征点如果频繁上调,则相关法律的“修正”必然影响到其权威性;三是忽视了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当前,我国家庭事实上部分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家庭,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这势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消极影响。
税制是一个大问题,它首先是政治和法律问题,然后才是经济问题。这要求从更广的视角来审视个税改革。个税改革的优化调整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只有将各方面充分予以考虑,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从财政收入与个税征管成本为出发点考虑问题,将便利和利益都留给自己,把成本和负担乃至损失都甩给社会,显然违背了公平。
个税改革的优化不能仅从个税起征点上下工夫。应从更广泛的超越“缴多少钱”的视角来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