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带来的实际利益,比想象的大得多”
王振耀:有个小企业家,当年我劝他说总要做点儿慈善事业,他后来每年差不多要捐款10万元。最近这个企业家见到我说,自从捐款之后,他企业里的矛盾少多了,职工的心态平和多了,外面的生意也增加了很多。有些富人觉得,捐钱做慈善就是简单付出,他们没有想到,捐点儿善款能够给他带来的直接回报其实就很大。如果过几年再回头看看,他们就会发现,对子女的人生教育也好,对周围环境的美化也好,慈善带来的实际利益,会比他们当初想象的大多了。
美国的四大慈善家: “股神”沃伦·巴菲特:累计捐款数额至少442亿美元(其中375亿美元为已承诺捐款);微软创办人比尔·盖茨:累计捐款数额380亿美元(其中100亿美元为已承诺捐款);“金融大鳄”索罗斯:累计捐款数额72亿美元;英特尔创办人戈登·摩尔:累计捐款数额70亿美元左右。
捐款也许确实对富人们的长期发展更有利,但是很多长期利益如果不能被数字化、制度化,大家对它心存质疑也是情有可原的,其实,在捐款这件事情上,没有必要非要拿道德来说事,我们完全可以从“经济人”这个更客观的角度来明了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中捐款比例不高——
捐款抵税长期无法兑现
张广通(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西方发达国家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幅度普遍较大。
美国个人慈善捐赠的所得税扣除率可以达到应纳税所得的50%;英国对企业的慈善捐赠和向国家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将财产用于公共利益的捐赠,均可在征收遗产税时全额免税扣除;德国对企业和个人用于科学、慈善、文化目的的捐赠最高扣除比例可达营业额的2%,按照这一比例,许多个人捐赠者就不用纳税。
企业和个人当年抵扣不完的税款可以向后结转(德国对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税款余额结转期为七年;美国和英国对企业捐赠的税款余额结转期为五年);对不同的捐赠实行差别优惠,政策导向性较强(英国对用于捐赠的货物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率,对特定捐赠还实行零税率;加拿大和德国对文化财产的捐赠均实行免税).
我国目前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主要有两条,且都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尽管企业捐赠的扣税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会计利润,扣税率由3%提高为12%,但因这两个基数的核算口径不同,税负的降低程度并不一定有表面上看到的那么大。个人所得税是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来扣税的,只有出现大灾大难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临时性的全额扣除。这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建议在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循序渐进地提高优惠幅度、创新优惠方式,吸引广大企业和公众加入到公益性捐赠的行列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