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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波创业政策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21 11:01:42    浏览次数:230    评论:0
(样本见附件10)

    (三)企业登记机关将筹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筹建,未经前置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最长核定为一年。(样本见附件11)

    (四)待公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企业登记机关再依申请核准变更其经营范围。

    十四、支持农村小餐饮业健康发展

    (一)农村小餐饮店的经营场所需远离水资源保护区,经营场所面积限于50平方米以下,注册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限于10万元以下。

    (二)股东和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承诺对周边居民生活无干扰,若有投诉立即无条件搬迁或关闭。(样本见附件12)

    (三)股东可凭餐饮服务许可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注册登记,不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四)企业登记机关根据申请核发最长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十五、支持卫星城市企业做大做强

    允许卫星城市企业将宁波与卫星城市地名连用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如“宁波泗门”、“宁波石浦”等。

    十六、支持政府重点扶持新区域开发

    允许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卫星城市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域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如“宁波杭州湾”。此类别区域连用需上报市局审批。

    十七、《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自二O一O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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