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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三角开发实施意见出台 金融创新财税改革是重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11 19:12:57    浏览次数:125    评论:0
导读

  继去年12月份国务院正式批复《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后,山东省委、省政府

  继去年12月份国务院正式批复《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后,山东省委、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标志着黄三角开发由规划阶段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记者了解到,在共计四十条的《实施意见》中,金融业创新和财税体制改革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创新:土地、林地、海域抵押融资

  《实施意见》要求,山东除了在黄三角地区设立地方性银行,发展证券、金融保险等传统金融产业之外,还将积极发展信托、租赁、典当、担保、产业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组织。

  《实施意见》提出,在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同时,区域内大企业将共同出资组建投融资平台,设立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组建黄河三角洲发展银行、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还特别提出了加快开展流转土地使用权、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试点的要求。

  财税改革:推出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展金融创新的同时,财税体制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实施意见》也将深化财务体制改革作为了重要的一个条单列,足以体现对其重视程度。

  《实施意见》提出了详细的财税体制改革计划。其中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服务外包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争取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主体产业区内风力发电企业享受上缴国家的增值税全额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等。

  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税扶持力度。在加快港口建设方面,争取国家对进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基础设施用海,减免海域使用金;对国家重大港口建设项目用海,减免用海使用金;港口建设过程中属于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金,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可在项目用海施工期限内对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分期缴纳。

  

(责任编辑:侯力新)
 
关键词: 财税 三角洲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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