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由此则将有助于消除“霸王条款”的隐患。
在用户与网游运营企业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是“封号”。此前诸多游戏的用户都曾反映网游运营企业存在“乱封号”现象,但由于法规缺失,用户无法要求网游运营商提供封号依据,因此而爆发诸多纠纷。
而《办法》二十六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位常年关注网游业的律师表示,《办法》首次明确了网游运营企业的举证责任,网游用户将首度获得前所未有的维权利器,由此废除了网游企业可能存在的“封号霸王条款”。
此外,《办法》规定网游运营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条件之一为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1000万元的门槛将使网游业的研发、运营功能性定位分化更为明晰——这可能使得部分微小规模的网游公司转向纯研发公司,将运营交予规模化效应明显的平台化运营公司。
“这一门槛对于网页游戏业的冲击将会较大”,前述人士表示,网页游戏投入小且近期发展迅速,但也因此而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这一规定对于这个领域而言,或将是一个不低的门槛,“当然这对规范行业也将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每经记者徐洁云许凤婷发自上海、成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