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付对象
居间人,包括:
1)存在真实居间行为且有权从事居间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
2)存在真实居间行为的但无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存在真实居间行为的签约代理商
4、支付形式
1)如果居间人是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中间人与客户及公司签署三方合同,佣金部分由公司委托客户直接支付给中间人,合同货款扣除佣金后的部分支付给公司。中间人开具中介服务发票给公司。
2)其他无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在公司与客户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真实的居间行为的,如果能够取得中介服务发票给公司的,视为有权从事居间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能取得中介服务发票给公司的,需提供给公司对应金额的其他发票,公司通过费用报销方式处理,但申请支付人仅限于公司销售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不能提供对应金额发票的,又确需支付的,通过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子公司”帐户支付。
3)如果居间人同时为公司的签约代理商,则将佣金按照发货折扣方式处理,即通过下次发货时在发货单上打折出货,即实际发货金额=发货原始金额—折扣金额。此折扣数额不递减签约代理商年度销售返利金额。但在实际返利时仍遵守每个订单的折扣金额不超过该订单金额的30%。
5、支付金额
1)对存在真实居间行为且有权从事居间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销售佣金,居间合同作为销售合同附件一起参与合同评审。销售佣金计入成本费用计算合同毛利,扣除销售佣金的合同毛利率不得低于与经销商签订合同的毛利率。
2)对存在真实居间行为的但无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的具体执行标准以目前已支付的水平从严审批确定。
3)签约代理商作为居间人获得的销售佣金,以发货折扣形式支付,发货折扣金额原则上小于“直接客户的价格-产品代理价”。签约代理商作为居间人获得的销售佣金不得以现金支付。
6、支付审批流程
1)对存在真实居间行为且有权从事居间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销售佣金,按合同约定处理,一般在公司收到居间人开具的中介服务发票后,委托客户将销售佣金支付给居间人。
2)对存在真实居间行为但无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支的付佣金,可以提供报销发票的:
销售经理凭发票填写报销单附发票;
销售总监审核居间行为的真实性;
财务总监审核;
总裁或授权人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