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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忠:完善劳资集体协商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26 14:50:34    浏览次数:143    评论:0
导读

  全国总工会日前表示,《工资条例》正在加紧制定,全总今年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

  全国总工会日前表示,《工资条例》正在加紧制定,全总今年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等将纳入到集体协商。同时,最近全总也提出了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可以说,依靠政府部门和全总自上而下推进劳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必要的。有效的劳资集体协商制度,既需建构劳资集体协商机制的程序理性,同时又保障劳资双方在集体协商机制下充分自由地提出利益诉求的权利,且唯有赋予劳资双方充分的博弈空间,才能真正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处理劳资问题的制度优势,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博弈。

  我们认为,在建构劳资集体协商制度方面,当前政府和全总所充当的角色应为根据当前劳资关系的现实状况,制定符合劳资集体协商机制有效运行的程序性制度框架,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有序地行使集体协商机制。如当务之急是完善《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引导劳资运用集体协商机制实现合作博弈。

  除建构合法、有序的集体协商制度安排和程序外,还需保障劳资双方合法而自由地表达其真实利益诉求。其一,有效保障劳动者自由表达和主张其利益诉求,需要政府完善工会组织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能够切实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组织和参加工会权、集体交涉和谈判权。唯有如此,工人才能真正通过工会组织自由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使双方的矛盾在集体协商机制的框架下得到合理妥善解决和满足。

  其二,在集体协商机制下,实行开放式的劳资集体协商内容,赋予劳动者充分的自由表达其利益诉求。目前运行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在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内容方面设置了谈判范围,如要求工资增长不能高于企业利润增长和经济增长速度,以及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严格地讲,劳资博弈本身是合作博弈,不论是工资集体议价,还是激烈的集体抗议权,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原则是在企业可承受能力的范围之内。同时,个体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能否在代表其利益的工会中成为工会在劳资集体协商中的诉求,本身要经过工会内部的理性选择博弈,这本身就会剔除部分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而且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能否在劳资集体协商中得以满足,也存在劳资双方利益讨价还价的过程。因此无需担忧劳动者会提出无理的利益诉求,而对集体协商内容进行范围限制。

  由此可见,建构劳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践行“让劳动者体面劳动、尊严生活”执政理念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途径。而要保障集体协商机制的制度优势得以有效发挥,在充分赋予劳动者自由表达其利益诉求下,要通过不断完善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法律法规,使集体协商机制合法有序行使。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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