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成立:担保公司提取充足的“两金”,是为了缓冲在保责任风险对其资本的侵蚀,从而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办法》中“两金”提取比例,主要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定(参见《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其背景是侧重于对担保机构经营安全性的考虑(和主要面向处于主导地位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两金”在税前提取,实际上是对担保公司的一种税收扶持。严格“两金”提取政策,可以避免担保公司经营的短期化行为。
担保业在完成规范整顿前,存在鱼龙混杂局面,行业的社会认可度不高,并且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序竞争,降低了行业的议价能力,承保很难按风险定价。形成了目前整体上相对低的收费水平。
严格按《办法》规定,目前确实不少担保公司报表上的盈利水平会受到一定影响。一方面,担保业在完成规范整顿后,随着公司素质的提高,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完善,行业的社会认可度提高,承保按风险定价将成为主流,将明显提升其盈利水平。
另一方面,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我们很早就关注“两金”提取比例这一问题。今年初,我们提出了担保准备金制度研究这一课题,并组织多方面力量研讨。目前,我们在全国各地担保公司中抽取样本进行测算,为完善担保准备金提取制度提供经验依据。我们还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会谈,探讨完善担保准备金提取、管理和使用的可能途径。可以相信,随着研究的推进和落实,担保准备金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防范违规担保风险
《21世纪》:在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各家银行正在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开展“解包还原”工作,原有的财政担保、人大通过的还款承诺函等都将不再被接受,银行逼着地方政府拿出有效的抵押担保物,这个时候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是否会被用来充当现成的担保工具?
牛成立:这是我们比较担忧的问题,银监会近期将完成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梳理工作,我们正在密切关注是否存在这种现象。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只要《办法》关于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业务集中度、关联度的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即便担保公司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担保,风险也还可控。
《21世纪》:但问题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也是地方政府负责,《办法》的这些规定是否能真正得到执行?地方政府如果让自己出资担保公司去为融资平台担保,担保公司很难抗拒。
牛成立:我们最担心的也正是这种行政干预。但是我们会了解情况,一旦发现违反《办法》的行为,将责成地方监管部门纠正担保公司的行为。如果银行接受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担保,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银行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