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参与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达到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都不得参与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业务。这些要求包括:在试点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
在通过以上调查之后,投资者需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中小企业融资融券合同以及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中小企业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也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2.须按比例缴纳保证金。
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也是中小企业融资融券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的担保物。同时保证金的比例也决定了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小企业融资融券将投资收益放大多少倍。
由于此次证监会宣布中小企业融资融券试点业务启动的同时,并未推出相关细则,因此保证金的具体缴纳比例还没有定论。根据2006年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中小企业融资和融券的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也就是说杠杆效应为2倍。如果按照这个比例测算,那么以投资者要中小企业融资来举例说明,其投入的保证金为5万元,该投资者可从券商处融得10万元资金。同样,如果投资者要融券,其现有的作为保证金的证券市值为5万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融得的证券市值为10万元的证券。另外,中小企业融资买入ETF和国债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25%,维持保证金率为115%;融券卖出ETF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25%,维持保证金率为115%;中小企业融资买入其他证券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50%,维持保证金率为125%。
据悉,在今后的试点阶段,初始保证金的比例会适度提高。在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下,各试点证券公司根据各自情况,有可能把最低保证金比例从50%进行适度提高。至于具体比例,相关业内人士分析表示,60%、70%甚至100%都有可能。提高该比例后,中小企业融资融券的杠杆作用就不会很明显。
需要提醒的是,除了初始的保证金以外,中小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中还有一定的保证金维持比例。实施细则规定,客户维持的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该比例是证券公司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投资者应该随时关注。否则,一旦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券商将会强行平仓。举例来说,()投资者拥有5万元资金或证券,融得了10万元的资金或证券,中小企业融资融券后的市值为15万元,那么按照130%的客户维持担保比例,如果其总市值减少到13万元以下,该投资者就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就会被强制平仓。而且,试点期间不同的证券公司也会根据自身情况提高追加的保证金比例,预计该比例有可能达到140%或者150%。而据某券商人士透露,对申请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客户资产要求会比较高,“预计会在50万元以上”。
3.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