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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厦航黑名单案的情理与法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5-28 09:57:32    浏览次数:103    评论:0
导读

  厦门航空被其过去的安全员以拒绝其搭乘飞机而起诉侵犯人格权的案件,被称为中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

  厦门航空被其过去的安全员以拒绝其搭乘飞机而起诉侵犯人格权的案件,被称为中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但是,笔者觉得航空的行业特殊性并没有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展示,因此,尝试结合行业特性再做一点法律分析。

  根据媒体报道的案件事实,此案存在3个法律争议点:1.航空企业是否可以出于安全原因对乘客进行拒载?2.厦航的拒载是否应当获得司法维持?3.拒载若不妥,是否侵犯乘客的人格权?

  笔者的观点是:1.出于安全原因,航空企业可以拒载。2.本案中厦航的拒绝并无不妥,可予维持,但应当要求其补充具体限定时间以及解除拒载的条件。3.厦航可以向其他航空公司告知其拒载原告的理由,但是否判断原告为拒载对象,是各航空公司自己的权利。因为从原告与被告间产生的争执和恩怨,按一般常理不能得出危及第三方航空公司安全的结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厦航向其他公司发函商请拒不售票给原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原告人格权和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289条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一般来说航空运输企业是不能拒载乘客的。但是,大家一定也看过许多报道,有些人因为在乘飞机时开玩笑,例如谎称到了炸弹,结果导致被赶下飞机。最为知名的是今年年初一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机场穿过安全绳索热吻女友导致机场关闭6小时的事情,后来还被起诉。

  本案一审原告败诉,除了法理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还有一个现实的因素:按照中国目前的责任追究方式,谁审这个案件,都不敢判原告胜诉的,否则万一出了什么事情,谁来负责?本案虽然媒体舆论支持原告的不少,但法院正式邀请的专家,则基本支持拒载可以成立。恐怕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

  那么,被告告知其他公司对原告拒载与商请其他公司拒载,这两者之间有没有区别呢?当然有。所谓“告知”,应当是中性的,客观陈述自己拒载的事实以及依据的理由,而判断是否也要拒载,那是别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商请拒载”,则包含了被告认为原告因为安全原因不适合乘坐航班的判断,被告不是执法机关,无权作出此等认定,何况这种判断也缺乏必要的正当程序,而且,这个举动必然影响原告作为行业内人士的声誉,因此,被告商请其他公司拒载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处理将为今后此类事情的处理树立标杆,因此,必须考虑行业特性以及法律的公正适用,并且必须维护确保航空安全这个大局,笔者认为根据以上分析,在本案实现利益平衡并非不可能。而对于厦航等航空承运企业来说,笔者以为,输赢并不重要,妥善解决,不留后遗症才是他们所迫切需要的。

  (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关键词: 拒载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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