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运营秩序│擅入隧道者最高罚款1000元
“征求意见稿”中,对下列行为定义为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擅自
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强行上下车;在站厅、站台、车厢内、通道内、出入口等城市轨道设施范围内点燃明火;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逆向行走;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影响运营秩序行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环境卫生│赤脚赤膊进站台最高罚200元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兜售物品或者未经许可派发物品等;在车站、站台、列车、站厅、出入口、通道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赤脚、赤膊、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在车站及列车上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等;在站厅、站台、车厢内滑滑板、骑独轮车;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
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对这些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运营单位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