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房地产税条例最为实际
恢复对业主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在目前的相关研讨中有两个思路:
首先,是到底“大改”还是“小改”。彻底的物业税改革取决于很多前提条件是否具备:其一,理清物业税与现有税费之间的关系;其二,建立满足征收物业税的中介组织、征管队伍和房地产评估核算机制;其三,改变现有的土地出让收入大部分未纳入公共财政的现状。因此,大改在短期内不现实,小改则是修改现行房地产税,较为符合当前实际。
另一个思路,是“立新”还是“修旧”。物业税出台立法周期长、程序多,要经过许多部门决策,提案需经国务院通过后再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几读”后再提交到全国人大,要走完全部程序,时间难以确定。因此,笔者以为当前在房地产税制中恢复对个人的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即可,不另起炉灶,这样立法程序容易、简便,税费名称不混淆。
而需要研究的具体内容有:
1.税名:应吸取燃油税改革的前车之鉴,不立新税,仍沿用房产税的提法。从税种属性和国际实践来看,物业税、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本无太大区别,在香港税制中,物业税征收范围较窄;而国外则囊括了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更类似于我国内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近10多年来在对房产税制的研究中,大多采用房产税这一概念。因此,当前采用房产税而不是物业税的概念,更易于被人们接受。
2.计税依据:我国现行税法对房产征税是“从量”征收方法,以建筑面积、账面原值和租金收入为依据,以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残值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在国际上有两种选择:从量计征的好处是简便,但显失公平;从现价计征,则需对房产进行全面评估,比较公平,但前期工作量很大。长远看,从价计征更为公平合理。笔者以为当前可两条腿走路,即:商品房按现价,福利分房重新估值,但要考虑到历史的遗留问题,如工会补贴、房屋折旧等实际问题。
3.税率:不应高于现行的税率(年1.2%)。
4.减免优惠:现行基本税法做部分修改即可。
5.征收范围:农村免征,但对个人住房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目的是否征收还需研究。城镇以户籍为依据,第一套自住房免征,第二套暂时适用零税率,但对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目的要征收, 对第三套(及以上)和别墅不分套数全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