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如何确定应税住房的范围?
国际上,有的按房屋面积划分等级,面积大的征税、征重税,面积小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价值划分等级,对价值高的征税、征重税,对价值低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套数分类,对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征税、征重税,对单套住房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用途分类,个人住房用于经营的,税负较重,个人住房用于自住的,税负较轻;还有的对住房所有者按劳动能力分类,对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残疾人居住用房实行税收减免。
上述做法,值得我国在设计税制时予以考虑。在我国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初期,不可能尽善尽美、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房产登记资料不完善、信息化建设落后的实际情况,考虑减轻地方政府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会影响当地房地产业和财政收入的顾虑等因素,尝试征税范围广、免税房产多、重点对少数高价值房产征税的做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健全、扩大范围。
6.征收管理: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如采用评估价格征收时,国家应制定房屋评估条例,中介机构核定,自行申报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社区单位代征相结合,各部门携手合作,逐步建立完善房产税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
7.关于征税地点、纳税期限等问题,现行税法中都有规定,做适当修改就可以。
说物业税“空转”是误导
外界热传的所谓物业税在多个城市“空转”的说法是不准确、容易引起误解的。一些媒体报道中所谓的物业税模拟“空转”,是指虽然没有实际征税,但一切步骤与真实收税流程相同,计算出了物业税个人应交多少,仅是个人没有向税务局申报缴纳而称为“空转”。
实际上,税务部门目前开展的是房地产模拟评税,通俗地说是对税基的测算方法、模式的试验。从技术角度看,物业税改革难点之一是在计税依据的选择上,我国现行房产税在保有环节上征税是采用余值征收法。按照国际惯例,评税价格应依照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的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以,在对按评税价格计征物业税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加强了与一些专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沟通、联系,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模拟评税试点,这对目前创建符合国情的评税工作模式、开发计算机评税软件、培养一批专业人才,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系中国税务学会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