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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廷:民资进入金融业还需跨三道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01 12:39:05    浏览次数:135    评论:0
导读

  前不久,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文件提出

  前不久,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文件提出,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应放宽民间资本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并特别强调“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与5年前公布的“36条”(国务院于2005年8月12日印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相比,“新36条”要求向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有所扩充,开放的措施也更加具体,显示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心。但长期以来,民间资本在金融机构中获得控股权或新设金融机构面临很多“软门槛”,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梦想变成现实,还要跨越三道障碍。

  跨越民企获取牌照难的障碍。2005年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5年过去了,金融领域的对内资开放没有取得什么进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梦想难以照进现实。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金融领域的最大的症结在于“软门槛”。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但普遍面临监管方面的隐形障碍与壁垒,比如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获得金融机构控股权或新设金融机构,均有“软门槛”存在,监管部门的原则是不准入、不审批。比如银行业务,政府基本不批给民营企业“牌照”,“牌照”就如拦路虎,挡住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

  跨越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的障碍。从各国引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的成功和失败的尝试来看,大规模放开民营银行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政府的金融监管已经形成相当的力量;二是市场对民营银行的监督机制的形成和完善。我国在这两方面都还比较欠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快速应变能力、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水平较低,并且监管能力滞后、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进行过不少尝试,但似乎永远绕不开“放开—风险暴露—收紧—进入地下操作”的怪圈,之所以出现以上怪圈,关键在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导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难以规范,容易钻空子,风险很大。加上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存款保险机制,都给市场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跨越民间资本进入成本高的障碍。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时下一般是站在主客的位置上进行考量,对民间资本的意愿却很少考虑。事实上,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决定它对无利可图的行业和领域是不会进入的。而当下对现有银行、信用社的民营化改造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处理过去形成的不良资产,使民间资本可以轻松进入。如果无法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将会对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产生很大的阻碍。因为,不良资产将会影响银行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进而阻碍银行改制的进程。因此,如果接下来在降低民间投资金融服务机构的成本和风险上没有跟进政策,民营资本可能不会愿意在此时加大投入。

  因此,“新36条”出台,意味着政府对民间资本准入金融业的“松绑”,但“一纸通行证”并不能根本解决民间资本的出路问题,“新36条”更多是一个非操作层面的政策,接下来需要出台更具执行力和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法规,如更为明确的市场准入规则,具体到资金规模要求、审批和监管体制的确立,金融业破产退出机制以及具体支持政策等等,都需要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政策,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民间资本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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