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7项银行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8月10日《西安晚报》)
监管部门终于出手规范银行收费了,这是好消息。可意见稿规定取消的7项银行收费,大部分是银行本就不收或已被叫停的收费项目,如同城同行存取款费、ATM跨行查询费等,而并不包括人们争议较大的收费项目,如跨行取款费、更换存折费、短信通知费、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全额罚息费等
有人可能会说,毕竟要取消7项收费,终究是一件好事吧?要知道,目前银行收费项目有很多,取消7项收费,是否意味着其他收费项目变得名正言顺,从此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怎么办?呼吁监管部门多取消几项银行收费?这固然好,却不是根本之策。监管部门取消了这几项收费,银行可以巧立名目另设几项收费,监管部门再取消,银行再设立。况且,取消既没有设立快,也没有设立多,致使目前各银行的收费项目达3000多项,就在这废、立之间,客户的利益不断被蚕食。
显然,问题的症结在于银行可以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调高收费标准,只要所设收费项目不在法律规章禁止之列或事后不被监管部门取消,便都是“合法”并可畅行无阻的,套用法律用语,这有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意思。
所以,如果真的想规范银行收费,不妨转变监管思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改“无禁止即可为”为“无授权不可为”——国有商业银行若要设立收费项目或调高收费标准,必须事先获得监管部门的“授权”,也就是报请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没有审批和认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这就相当于将监管关口前移,就监管效果而言,“事先审批”显然优于“事后取消”,如此才能防止银行收费侵犯客户利益,同时也能避免银行收费陷入废、立拉锯战。
一般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其收费项目及标准“随行就市”,应该有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权利,只要客户认可、愿意选择这家银行就行;但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因其身份,且因其具有垄断性质,其收费项目及标准不能“随行就市”,而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理应遵循“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这个道理,与石化双雄不能自行调高油价、国有电力企业不能擅自调高电价是一样的。
遗憾的是,仅从名称上就可看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没有凸显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身份及社会责任。这大概就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好处:要收费了,亮出其“商业”身份;要政策了,亮出其“国有”身份。
| 本周热点评论 | |
| 叶檀:待售率接近任志强版本 | 陈宜飚:全球陷劫贫济富中 |
| 党国英:中国进入争户口时代 | 谢国忠:香港不能对楼市痴迷 |
| 张庭宾:中国难避免金融危机 | 王志安:易宪容先生有几套房 |
| 任志强:空房率真相在谁手中 | 曾湘泉:低工资时代远未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