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表示,既然客户需要支付管理费,那么银行就应当有相应的义务产生,即是对账户存款进行管理的义务,这里的“管理”一词有“妥善保管”的含义,即保证客户账户内的存款不受非法查询、冻结、扣划等侵害,而他认为工商银行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我认为工商银行违反了本人与之签订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工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客户追回流失款项。”林先生表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庭已经于7月27日收下了他的诉状,法院将在7日内给是否立案的答复。
同时,林先生指出,建行作为代理行,在该案中属于不当得利一方,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而他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银联掌握定价权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务与投诉部主任郎丹柯表示,此次收费上涨,只是符合现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合理,也并不意味着不侵权。
郎丹柯指出,银行作为半垄断性行业,其提高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费用,应该有与消费者协商的环节,采取听证的方式,或公示跨行取款的成本增加是如何计算的。
“对于银行卡同城跨行取款部分银行收费提高到4元一事,其实事出有因。”银行卡专家聂俊锋则认为,跨行取款服务费涨价的根源在于目前跨行取款的后台定价机制。当前的ATM跨行取款定价机制并不是市场化的结果,相反ATM和POS跨行交易的定价和话语权皆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中国银联掌控,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接受其利益分配格局。
政府声音
发改委:同城跨行收费应审慎将增加政府定价项目
每经记者宛霞发自北京
此次,ATM跨行取款费涨价之事到底是“合法合规”?还是“合规不合理”?
昨天(7月28日),国家发改委对“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首次作出回应,国家发改委认为这一现象“合规不合理”。
发改委同时透露,一部针对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的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即将出台,在部分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权中增设政府定价,并对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免费。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依据2003年银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但鉴于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上述人士认为,商业银行在制定或调整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时,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从维护银行业长远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记者昨天从发改委获悉,上述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稿)》已制定完毕,待完善后将尽快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