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重新规范。其中,尤为重要的一条就作出如下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依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此前实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仅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两者相比,新规增设政府定价条目。也就是说银行将失去部分服务项目的定价权。
尽管并未透露何种服务最终归属政府定价范畴,但一位发改委人士透露,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实行免费。
此外,新规定还规范了商业银行的定价程序,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支出,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提前一段时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需书面或电话通知客户。
新《办法》还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价格投诉和争议处理、价格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律师说法
ATM跨行手续费上调疑价格共谋
每经记者徐子莫发自上海
连日来,ATM机同城跨行取款价格上调导致各界人士口诛笔伐。昨日(7月28日),不少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认为银行此举已经违反了多条法律,而且各家银行在涨价时间上不分前后,疑似存在价格共谋。
对于银行上调ATM跨行手续费之举,中国银行业协会称之为市场调节下的结果。北京言大律师事务所訾英韬则认为,银行业协会的说法不妥。按照《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款规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而银行属于垄断行业,且作为重要的服务机构,在定价方面应该遵照此条款,随意涨价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各家银行先后上调手续费。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分析,银行此举疑似价格共谋,因为各家银行调整收费的时间点很接近,而且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违反了多条法律法规。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办理银行卡时,银行一般会和客户签一个约定,双方都会留一个存根。如果这个约定及客户办卡时的其他约定没有写明银行可以在什么情况下提高跨行取款手续费,或者有没有涉及该事项,银行不能单方面提价。如果银行要提价,需要经过物价部门,走相应流程。
“银行此次的涨价不仅违反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价格法》第三条、《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而且还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陈柏苍律师罗列道。
消费者调查
手续费涨价该给一个说法
每经记者徐子莫发自上海
近日,各大银行在全国部分省市调整了ATM取款机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