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试点回避政策藩篱
其实在实践中,对于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抵押贷款的尝试一直没有停止。2008年,以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长岗子村农村合作社的151户农民用922.37亩耕地承包权作抵押为首,各个地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贷款的实践也逐步推开并为进一步推广打下了现实基础。
在浙江的不少市县,早在2006年就已全面开办农房抵押贷款业务。2008年后,又有很多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新形式不断出现,比如“集体土地房产抵押+房产所在地村民保证”模式;还有土地使用权经过评估后,可以作为新企业的注册资本等变通方法。
东莞农商行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已经做了16亿元左右的宅基地抵押融资贷款。后因《物权法》所限,该业务一度停滞,但在今年3月,东莞农商行又引入担保公司模式,推出创新型对公产品“宅基贷”,不须办房地产权证,无须办理抵押登记;无须提供保证金,在担保公司或者农户联保的前提下,最高能贷1500万元。
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试点九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
在我国,国家政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立法的进程和内容,这些政策性规定,已经从党和国家政策层面上为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提供了政策依据,现在只需要立法机关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实现国家政策的法律化,就能为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规范农户宅基地权利
在具体操作上,首先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农户的宅基地权利,让农户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抵押进行融资。
其次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认真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把土地所有权明确到户,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抵押提供制度保障。这样做不仅可以逐步扭转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全面、不规范的现状,而且也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如果农村土地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在立法健全、土地流转完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前景还是相当广阔的,基本可解决农户贷款的抵押难题。
记得曾有农村问题专家指出,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抵押,是大势所趋,也是执政党赋予农民“长久不变”、“更加完整的”农地承包权的应有之义。相应的,土地经营权与宅基地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配套现在也到了该被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