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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亟须法律配套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09 19:08:45    浏览次数:178    评论:0
导读

  近期,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方针无一不将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摆在重要位置。今年7月28日,“一行

  近期,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方针无一不将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摆在重要位置。今年7月28日,“一行三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更是吹响了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新号角。这一指导意见中明确支持了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抵押贷款,此举表明在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地权货币化趋势已经开始破冰。

  长期以来,以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要素的流转为基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一直是农村金融创新关注的热点。然而,面对相关法律的制约和诸多问题的困忧,除了金融管理部门提供政策支持之外,更需各方积极推动,才能使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得到积极稳妥的解决。

  目前看来,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抵押贷款推行的制度障碍主要来自法律,只有尽快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障碍,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才能使农村金融创新的动力得以持久,让中国农村蕴藏的大量经济潜能得以释放。

  农户贷款依然难

  纵观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其金融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呈一步步深化的过程。

  从199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到2008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从2009年3月18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直至此次《指导意见》印发,可以看出,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对金融改革的认识也在深化。

  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金融体系中的短板依然存在,那就是农户“贷款难”。而农户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户现在缺乏抵押品。

  虽然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和《〈担保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经营者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甚至农作物进行抵押,但是,这些财产十分有限。

  除此之外虽然土地产权证可以做抵押,但是现在大多数农村的农民,有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就没有产权,这样一来规定土地产权证可以做抵押等于对农民没有效。

  单从价值而言,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仍是一般农户拥有的最主要的财产权益。如果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像其他权利一样自由流通转让,成为金融债权的抵押物,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户可用于抵押的财产的有限性,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于是这一问题就成为目前农村金融改革应该立即解决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 宅基地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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